一齊讀下「國安體制」在香港——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三年觀察報告

「國安體制」在香港—— 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三年觀察報告.pdf
在 2014年提出具中國特色的「總體國家安全觀」,拓寬對國家安全的定義。新的安全觀在間諜及反恐的特定行爲外,涵蓋「政治、國土、軍事、經濟、科技、資源、核、生物、生態、社會、文化、網絡、海外利益、極地、深海、太空」16 個領域。換言之,中央政府須在每個領域「防範和化解」可能危害國安的因素,而其中,又以維護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安全為重中之重。
2015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中國國家安全法》,以法律形式確立「總體國家安全觀」在國家維護國安工作上的指導地位。同一時期,中央加強共產黨對內地社會各界的滲透,並整頓媒體和高等教育,以行政命令禁止討論「民主」及「公民社會」等概念。同時,當局加強科技監控和網絡輿論控制,及打壓人權律師、行動者和公民社會。

唔講唔知原來已經過咗咁耐……no hope, no future

在《國安法》通過後,當局聲稱香港仍然是「法治」社會,但將「法治」矮化為程序上的「依法治理」,並使用法律作為政治檢控、社會控制,以及宣傳維護國家安全意識形態的重要工具。
2021 年,人大常委會通過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》,設立委員會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作出資格審查,加強對立法機關的掌控,以完成維護國安的目的;香港立法會通過修改《選舉條例》將「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」納入犯罪行為,違者可處 3 年監禁。

我係諗極都唔明,何解要做到咁盡……反正最後選舉都係贏晒,唔係投票率低就係無效率高,唔通要強制人投咩?

2023 年,數個遊行申請單位(工權會、勞聯、兩位前職工盟成員)均在和警方會面時,被問及如何「確保遊行不被騎劫」。工權會和勞聯表示因無法確保遊行不被騎劫而取消申請;當有申請者指出確保遊行不被騎劫是政府的責任,保安局局長則對此嚴厲批評,指2019 年的「黑暴」就是有人騎劫公眾活動,鼓吹他人參與是不負責任。

都幾難明,乜嘢遊行都會有呢個風險㗎喎,即使係撐政府嘅遊行……根本上就係剝奪咗遊行自由

在《國安法》的指導下,教育局 2021 年推出「國安教育課程框架」,建議學校在中小學各科目「全方位」推行國安教育,並取消中學通識教育科,以三分二課程與中國國情有關的「公民與社會發展科」取代,並強制學生到內地考察。同年,教育局公布《價值觀教育課程架構》,在以往的課程指引上增加「勤勞」及「愛國愛港」等價值,並刪去「尊重人權」、「以批判思維認識祖國」等字眼。2022年,教育局更新《小學教育課程指引》,明言學校應加強國民及國安教育,培育國家觀念,教育學生正確認識國家歷史、欣賞中華傳統價值觀和建立國民身份認同。

最「有效」嘅武器……壓縮論述,就會創造到第個同出邊唔接軌嘅世界,which睇睇中國呢廿幾年就知道

《國安法》新增「顛覆國家政權」罪,雖然條文指僅有「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」作出某些特定行為,才會構成「顛覆罪行」,但以實際案例來看,批評政府及作出各種政治動員的人士也被以「顛覆」罪名拘控。從這些案例中可見,「顛覆」實際的控罪範圍極大,間接宣判過去公民社會十分尋常的政治行動違法,限制未來抗議等政治行動的空間。

yep,呢個都係點解講「美麗新香港」,普世嘅正常都扭曲為「唔正常」,就可以輕易殺死可以令人正常成長嘅環境

最後,我們列出本報告對「國安體制」的 12 項重點觀察:
  1. 「國安體制」的治理關鍵是將法律及司法制度武器化,包括使用法律作為政治檢控、社會控制,及宣傳維護國安意識形態的工具。與此同時,當局建立「依法治理」的論述,令政府能在壓制挑戰者時較小程度削弱國家的正當性,最大程度維持「法治」帶來的經濟效益。
  2. 當局在《國安法》的指導下,對香港治理架構的徹底改造不容忽視。「國安體制」不僅成立掌握最高權力的國安部門,亦大刀闊斧地整頓本地的治理機關,包括:行政體系內的各階層公職人員被要求擔負維護國安的責任;人大通過「完善選舉」的決定引入特首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審查機制;在涉及國安事宜上,中央治理機關及本地國安及行政機關均凌駕司法機構,法院難以再發揮監察政府權力的作用。立法及司法機構獨立性被削弱的新形勢,亦為「國安體制」的發展提供助力。
  3. 「國安體制」所影響的並不只是少數「反中亂港」份子或公民社會團體。全社會大型遊行集會及示威的絕跡,公領域的言論及資訊審查,出入境活動受限,均是《國安法》時代的特徵。
  4. 「國安體制」以「分層治理」的方式運作,因應不同的目的和對象,使用不同類型的打壓及控制手法:「國安體制」實際拘控的人數佔總人口的極小部分。然而,當局利用拘捕帶來恫嚇,再透過重點規管及監控,散播恐懼的氛圍;最後,並在全社會範圍進行意識形態工程、建立國安機制以「防範、制止」可能危害國安的因素,達至社會控制。
  5. 「國安體制」透過耗時的法律訴訟程序和極低的法庭保釋率,長期未審先囚民主運動的參與者,而國安處的高調拘捕及搜查亦營造白色恐怖的氛圍。截至 2023 年年底,在被國安處拘捕的人當中,55% 被起訴,當中法庭保釋率僅約三成;只因為「言論表達」被捕的案例約佔拘捕總人數的三成。
  6. 「軟對抗」是「國安體制」推行意識形態工程的關鍵字,按照政府官員的說法,「軟對抗」指的是透過媒體、藝術、文化等渠道,煽動他人對政府的不滿,而加以規管是維護國安的重要任務。《國安法》亦明訂,港府有責任對學校、社會團體、媒體、網絡等涉及國安的事宜,加強指導、監督和管理。因此,「國安體制」除了限制全社會範圍的示威遊行、言論表達及資訊流通等活動,亦對媒體、藝文及出版、教育等界別特別加強控制。
  7. 過去數十年,港府的對內論述或對外的城市行銷,都以對世界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及自由港為賣點。但在「國安體制」下,港府和外國聯繫相關的論述出現巨變,在香港境內罪行化「外國聯繫」;在香港境外長臂管轄「香港」和「非香港」居民。
  8. 「國安體制」用以控制社會的工具遠遠不止《國安法》,在《國安法》通過後,中央和香港政府在國安掛帥的意識形態下,一方面,積極啟用殖民時期所遺留、限制公民權利的法例;另一方面,持續透過立法、修法改變既有執法模式,達至維護國安的目的。此外,在「法律」手段外,「行政」及「非正式」手段皆是「國安體制」
    的重要工具。
  9. 「國安體制」所使用的「非正式」手段值得留意。當局廣泛透過公開批評、約談、跟蹤、監控等方式,對香港的行動者作出威脅和騷擾,是《國安法》時代的新現象,亦直接影響言論表達、遊行示威,以及公民社會的行動空間。國安約談行動者的情況普遍,而國安所提出刪除文章、停止示威、停運組織、提供其他行動者信息的要求,帶來實際的影響及造成不信任。
  10. 「國安體制」下,政府各部門及法定機構,透過修改政策或改變行政權力的執行等「行政手段」,對體制內的資格認定、資料和資金申請及展演空間作出政治審查,或要求提交資料。部分政策以維護國安為由推行,然而因當局對「國安」的定義模糊,在審計機制的監督及咎責壓力下,各級行政人員容易做出過度審查的決定。
    出入境、信息流通、媒體、藝文、教育及公民社會界的活動皆因爲「行政」手段的廣泛審查而受限制。
  11. 在直接來自政府的社會控制手段外,「政府架構外的打壓」也是「國安體制」發揮影響力的重要路徑:政府扶植的親政府人士和媒體,以報導、言論、舉報等方式威嚇持份者;企業、學校、機構、場地在可能違反國安的壓力下,打壓和審查「非建制」言論。兩者在社會上迅速製造不信任及自我審查的效應,對藝文及媒體界的影響尤其明顯。 在高等教育界,大學校方則是打壓學生組織及活動的主要力量。
  12. 「國安體制」在打壓及控制「非建制」陣營、審查「不受歡迎」的意識形態的同時,亦主動透過政治宣傳及教育界推廣「維護國安」的意識形態,及扶植支持建制的勢力,以擴大「有利治理」的意識形態及組織在社會上的影響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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